
注:1、全社会用电量指标是全口径数据。
2、三次产业划分按照2018年3月《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相应调整,为保证数据同口径可比,上年同期数据根据新标准重新进行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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