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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废法》9月1日起施行!高罚款500万元!

2020-08-17 15:285700
 日前,《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已由共和国第十三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修订通过,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那么《固废法》新旧版差别在哪里?有哪些亮点?有哪些新增?一起来看!
 
新《固废法》出台的重大意义
 
新修改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对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和党有关决策部署,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重大意义,非常必要。特别是在当前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修订固废法,完善对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在内的危险废物,以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非常及时。
 
新《固废法》体现了新形势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成功经验,突出问题导向,回应公众期待,满足实践需求,健全长效机制,制度规范可行,用严格制度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对加强疫情防控,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新《固废法》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合规的处罚力度,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普遍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高可罚至500万元,除此之外还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执法措施,充分体现了用严格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思路。
 
处罚金额大幅度提高
 
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规定
 
百一十九条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
 
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增加了行政拘留的规定
 
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增加了查封扣押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新《固废法》对企业增加了很多实质性责任和义务,快速掌握了解新固废法的内容,有助于企业了解生产运营过程不可触碰的“红线”;同时有利于企业制定科学地发展战略规划和内部环境管理制度。
 
新《固废法》的十大亮点
 
亮点一:应对疫情加强医疗废物监管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中,及时处理医疗废物是一个非常重要环节,作为疫情防控的后一道关口,医疗废物能否安全处置,关系着切断病毒传播途径、防止二次污染的关键。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新《固废法》增加了对医疗废物的监管要求,包括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和主体责任、完善应急保障机制等内容。
 
亮点二: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2017 年 7 月 27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2019 年固体废物进口总量为 1347.8 万吨,同比减少 40.4%,禁止洋垃圾入境改革的各项举措和成效,得到了社会各界普遍赞誉。
 
新《固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逐步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亮点三: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垃圾围城”成为大中型城市发展中的“痛点”。由此衍生的土地侵占、环境污染、资源浪费与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有差距。
 
据统计,目前已有 237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启动了垃圾分类,其中 46 个垃圾分类重点城市垃圾分类覆盖率已达到 53.9%,其中上海、厦门等 14 个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超过 70%。实践证明,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主要手段之一,是防治环境污染的重要举措。
 
新《固废法》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
 
亮点四:限制一次性塑料制品
 
近年来,伴随网购和外卖的风行,过度包装和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问题比较突出。据邮政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 年快递业务量突破 600 亿件,同比增长 26.6%,仅快递所耗胶带就可以缠绕地球 1200 余圈。
 
新《固废法》针对过度包装问题,鼓励绿色包装、制定相关标准、加强包装物回收、限制一次性塑料制品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亮点五:推进建筑垃圾污染防治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建筑行业迅猛壮大,在工作生活环境不断改善的同时,建筑垃圾也不断增加。据统计,我国每年建筑垃圾的排放总量约为 15-24 亿吨之间,占城市垃圾的比例约为 40%。未来,随着加速推进城镇化的进程,建筑垃圾总量会越来越多,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工作亟须推进。
 
新《固废法》加大推进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力度,在加强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分类处理、科学回收、综合利用等全过程管理方面作了相关的规定。
 
亮点六:完善危险废物监管制度
 
随着我国工业的不断发展,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的危险废物日益增多。统计数据显示,2017 年 200 个大、中城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 4010.1 万吨,2018 年达到 4643.0 万吨,同比增长 15.78%。由于危险废物带来长期的环境污染和潜在的环境影响,社会公众对危险废物问题十分关注。
 
新《固废法》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对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动态调整危险废物名录、强化危废处置设施建设、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加强危废跨省转移管理等危险废物监管制度进行了完善。
 
亮点七:取消固废防治设施验收许可
 
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新要求,取消了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实施的行政许可,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将原《固废法》第十四条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修改为新《固废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亮点八:明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简称EPR),是指将生产者对其产品所承担的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的制度。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内在要求,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具有积极意义。
 
新《固废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鼓励产品的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亮点九:推行全方位保障措施
 
新《固废法》专门增设“保障措施”一章,作为第七章,系统规定强制保险、资金安排、政策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绿色采购等保障措施。从用地、设施场所建设、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产业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政府资金安排、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社会力量参与、税收优惠等方面全方位保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亮点十:实施严格法律责任
 
新《固废法》在法律责任这一章,从过去共 21 条,增加到现在共 23 条,增加了处罚种类,提高了罚款额度,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例如,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以及经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高都可罚到五百万元,这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中,是高额度的处罚。除此之外,还在第二十七条明确授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予以查封、扣押;在第二十八条明确了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三十一条明确了有奖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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